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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重在建设


彭雁峰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过去的“反腐倡廉工作”上升到“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虽然只有一词之差,却意味深长、意义深远。

    一、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新提法的重大意义

    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l、对反腐倡廉地位的新提升。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并把其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作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五位一体”的党建格局,开辟了党建工作的新领域。可以说,从“工作”到“建设”,意味着反腐倡廉不再是单项性的工作,而是党的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长期的实践证明,消极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然伴随执政党的执政经历,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因此,“反腐倡廉建设”新提法更加符合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和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

  3、对反腐倡廉思路的新定位。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我们经历了侧重遏制、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发展过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提法,表明反腐倡廉建设重在建设,不仅强调治标,更加强调治本;不仅强调惩治腐败,更加强调预防腐败;不仅强调查处违纪党员,更加强调保护广大党员,体现了我们党反腐倡廉思路的调整到位。

    二、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特性

    反腐倡廉建设不仅是提法创新,更体现为内涵创新,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性:

    1、更加强调主动性。建设本身意味着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与工作相比,它更要求主体的积极作为,更强调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运用。反腐倡廉建设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如果没有积极主动的努力,没有持之以恒的作为,就很难取得进展,获得成效。因此,党的十七大提出反腐倡廉建设,就是要求我们在对待反腐倡廉上早研究,早预防,早解决。

    2、更加强调系统性。建设本身意味着统筹谋划而不是孤立推进。从外部来讲,必须正确处理好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关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各项建设之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从内部来讲,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道德建设、廉政制度建设、监督体系建设、惩处机制建设等各项内容,必须更加注重系统性,把握协调性,形成有机结合体。

    3、更加强调创新性。“建设”本身意味着开拓创新而不是固步自封。过去我们反腐倡廉工作提的是要“抓好”,现在对反腐倡廉建设提的是要“推进”,“推”更强调创新,更要求突破。要求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探索新路子,在谋划工作时有新点子,不断创新工作新法子,展示新样子。

    三、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

    站在历史新起点,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时,必须做到:

    1、坚持“破”与“立”的统一。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提法,在强调“破”的同时,也突出了“立”的一面。长期以来,有的人习惯于把反腐败看成一种纯属于“破”的工作,而忽视其“立”.的一面,这是导致一些同志担心反腐败抓得太严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思想根源。新提法实现了“破”与“立”的统一,我们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就必须做“破”与“立”的统一论者,既敢于以改革的精神,严肃查办各类腐败现象,破除危害党和国家事业的毒瘤;又善于以创新的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使腐败问题得到真正遏制和解决。

    2、注重“标”与“本”的兼治。要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就必须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把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贯穿到反腐倡廉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就是在预防腐败时,既落实各项廉政规定,进行卓有成效的专项治理,达到治标的效果,又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环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在惩治腐败时,既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又要从查办的典型案件中分析发案原因,发现体制机制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3、实现“点”与“面”的结合。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既要按照上级要求,充分履行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四项职能,抓好宣传教育、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源头治腐、制度执行等日常工作,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工作重点,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建设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治理,确保抓一项工作见一项成效,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

 

 

    (作者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发布日期: 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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